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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

作者:admin时间:2024-03-02 23:05浏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精神,完善我省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奖励等科技评价中过度评价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因素,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和创新实效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1号)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精神,完善我省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奖励等科技评价中过度评价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因素,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和创新实效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商省财政厅,现提出如下措施。

  尊重科学研究规律,针对不同类别的科技活动,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质量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提高高质量成果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评价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解决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等方面的突破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其学术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等,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不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

  (二)评价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新方案等创新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方面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成果应用价值、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发展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重要带动作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突出对项目(课题)的前瞻性、战略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结题验收主要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的以标志性成果为代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等进行评价。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对确需对论文进行评价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代表作制度。

  (四)对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其基础性、前瞻性、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以及在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提升我省经济社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其中省基础研究重点或重大项目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一般项目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五)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其在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和前瞻性技术创新、社会公益类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和应用价值。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定向或委托组织、项目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项目申报书、项目(课题)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报表、验收材料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六)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成效,以及对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定向或委托组织、项目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项目申报书、项目(课题)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报表、验收材料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七)对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重点评价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科技平台建设等对支撑国家、省重大战略和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满足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能力,满足重大临床需求和对临床应用转化的支撑保障能力,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提供资源共享、基础支撑能力、条件保障和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省重大科研设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原始创新能力、国内外科技前沿竞争力、支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目标的能力、满足经济社会与民生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

  重点评价省属公益科研院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绩效。注重评价科研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

  (九)对技术研发类机构,重点评价其在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示范等方面的绩效,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社会公益性研究类机构,重点评价其公益性研究与服务绩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注重评审实现技术突破的原创性成果、带动产业升级的应用性成果、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科学发现、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以及相关科技人员的科研贡献。

  (十一)在省科学技术项目奖中,对基础类科技成果,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应用前景和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不把代表作的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应用类科技成果,注重对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应用效益、经济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二)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技创新发展奖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分类评价。

  对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涉及的人才评价内容,加强对其科学精神、学术道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考核,注重评价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究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

  (十三)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和学术影响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以及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四)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技术创新性、高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以及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中发挥的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五)对科技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和协作创新的能力,以及创新团队负责人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鼓励和支持以培育世界一流的科技期刊为目标,提升我省科技期刊质量,增强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十六)鼓励和支持围绕变革前沿强化前瞻布局,科学编制重点建设期刊目录,突出专业化导向,优化中文期刊,推动融合创新,繁荣科普期刊。拓展科技期刊开放合作渠道,推动中外科技期刊同质等效。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省内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

  (十七)支持完善科技期刊三审三校、匿名审稿等论文审核机制,加强对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提升期刊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与惩戒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

  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倾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十八)对于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表支出可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

  (十九)对于发表在学术期刊“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严禁论文语言润色、代投稿等服务费用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不允许使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奖励论文发表。

  (二十)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一)相关单位对使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发表的论文加强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

  (二十二)开展破除“唯论文”倾向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奖励等评审评价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

  (二十三)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学术成果,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人员不得“挂名”。

  (二十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绩效报告的重点内容。(江苏省科技厅)

  原标题:《【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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